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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对义务教育期间的城市低保对象免收杂费;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国家政策优先享受“两免一补”。

  (五)城乡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办理工商登记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工商管理费减半收取。

  (六)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格〔2004〕255号)的规定: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用电仍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疏导贵州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格〔2004〕200号)文件中规定的价格执行,即0.403元/度。

  (七)城乡低保对象死亡后,殡仪服务中清洁费、消毒费、单间停尸费优惠10%,使用指定灵堂优惠40%,接灵车15公里内按70 元收费。节假日、休息日一律免收加班费,火化费按照最低标准 150元收费,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在指定区域内或指定位置)收费可在原价格基础上享受10%的优惠。

  二、其他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但仍未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城市低保对象,只要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尽快按规定审核办证;对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市低保对象,加大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咨询和帮扶协调工作。加强政策扶持,采取措施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福利企业优先安排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就业。促进灵活就业,在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委会)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组织,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城乡低保人员解决就业问题。定期对民政部门组织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项目的落实。劳动部门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及符合城镇就业转失业条件的低保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培训、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二)普通高中学校的城乡低保对象可向学校申请补助。对通过统一招考进入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就学的城乡低保对象,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贴息。就读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城乡低保对象,可向原毕业学校申请使用“职业教育券”专项补助。教育部门在分配中、小学生乘车优惠卡时优先考虑低保对象。

  (三)按照《贵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筑府办发〔2004〕115号)的相关规定,人均居住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市和区、县、市政府将加大农村危房改造的力度,农村低保家庭中危房户将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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