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筑府发〔2005〕6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优惠政策
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相关精神以及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地要加快建立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帮助他们解决看病、住房、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的要求,为健全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下同)的救助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决定制定《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一)取得《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的城市低保对象,从事服务性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可享受免征三年营业税;城乡低保对象从事临时或个体经营,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未达1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未达 1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按照《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关于暂定贵阳市自来水“一户一表”旧户改造价格的通知》(筑价费〔2004〕61号)的规定:我市三中心城区低保户凭有效证明到市供水总公司办理住宅自来水“一户一表”旧户改造,每户改造价格为700元,在原价815元基础上享受115元优惠。其它区、市、县供水部门可根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城乡低保对象在市和区、市、县、乡(镇)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呕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免收挂号费和诊察费,除药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减免10%;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儿童免费实行计划免疫;对城乡低保对象中肺结核患者实行全程免费治疗;比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对城乡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者优惠减免各项卫生收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精神病人在市精神病人福利烷就医,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优惠 50%,药费享受进价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