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教育、引导广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和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司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机,要给予处罚;触独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十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打击各类非法运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长效管理、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城市管理、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非法运营较多的机场、车站、学校、公交线路沿线、客流集散地和城乡结合部等从事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要充分发挥出租汽车司机、乘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大力推广奖励措施,实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的非法运营经营者严处重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二十三)市城市管理、规划、建设、交警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城市禁停路段合理设置候车标志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在城市非禁停路段允许出租汽车在运营过程中,为方便乘客上下即停即走;要创造条件,逐步规划、建设出租汽车洗车、停车点,有效解决出租汽车司机反映强烈的停靠难、就餐难、入厕难的“三难”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2005年底前提出今后五年的规划建设和实施方案。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二十四)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和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安全运营、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续,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五)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我市当前开展的“创建文明”城市系列活动,积极推进城市客运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会同新闻媒体及时对本行业涌现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和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进行宣传表扬。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激励机制,对在“评先”、“评优”活动中表现突出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经营者和司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表彰奖励,要在城市客运行业树正气、立新风,倡导和激励广大从业人员为构建“和谐行业”、“和谐贵阳”和“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