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正常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即日起,我市出租汽车取消定点购车和定点报废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型,自愿选择购车;出租汽车报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由经营企业(者)自行办理报废、金属回收等相关手续。
(十六)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内自愿更新出租汽车或经营权到期后车辆未超过使用年限的,旧车由车辆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可换发牌照,在规定的车辆使用期限内由车辆所有人自行处置。
(十七)按照《贵阳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对出租汽车轮休问题的有关明确具体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将出租汽车每周轮休制度调整为车辆轮休与汽车二级保养的强制规定同期,即每季轮休一天。同时,已核准征收的税额暂不作调增。
五、加强出租汽车运营主体监管,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八)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监管、考核的重点要放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企业资质、合同签订、经营企业(者)与司机关系及经营行为等方面。经营企业(者)经济技术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侵害司机合法权益、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实施中止、调整、减少经营权期限,直至取消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等措施。
(十九)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必须与司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经营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不按规定执行的经营企业(者)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在行业内推广使用,并切实加强合同管理。
(二十)提倡和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化集约经营,但也应当允许个体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经营者之间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重组,但不搞一刀切,不搞“拉郎配”,市各级各部门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或变相强制措施组建公司或实施股份制改革,强迫个体经营者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