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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九)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目征收;经国家批准征收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严禁再向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只在城区(云岩、南明、小河、花溪、白云、乌当)范围内营运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不得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对自愿经营跨越公路出租客运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征收交通规费。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司机交纳各种会费、赞助费和接受汽车设备、设施购置、安装、检验、检测、维修以及有偿的车厢广告、标语、标贴和保险等经营服务;工商执照的年审验证贴花不得以个协会费的交纳作为前置条件。

  (十一)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需求、出租汽车营运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程度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鉴于目前我市出租汽车起步价与周边城市相比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实际状况,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认真测算,按照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整,适当降低起步价标准。

  (十二)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2号)要求,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尊重市场规律,强化宏观调控,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十三)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公安和交通等部门要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和适时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依照规划和市场容量进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分年度运力投放计划,适时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条件招标、拍卖工作,避免盲目投入。

  (十四)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出租汽车经营的文明规范用语、计价器使用、车容车貌及车内清洁卫生、严禁拒载、超载和强行拉客等方面要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统一规范出租汽车营运标志标识,统一制作服务监督卡,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对乘客反映强烈的坑客、宰客、拒载、无故绕道行驶、无故不使用计价器、不使用统一票据、拒不返回乘客遗失物品、态度粗暴和车容车貌不整洁等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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