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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今后,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方式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收取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根据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2005年10月1日前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以《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规定的期限为准)准予按原经营期限有偿顺延一轮,延长的经营期限内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1.5万元/辆年收取;可逐年交付,一次性付清的优惠5%。顺延的经营期限到期后,依法收回经营权。若需继续经营的,由经营者向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六)“中改的”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容貌和交通秩序的重大举措,经过有关部门5年来的努力和广大经营者的理解支持,目前已接近尾声,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强力推进,确保2005年底前按原计划顺利完成。中巴车转入出租汽车经营后,经营权年限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取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未纳入市级城市社会客运统一管理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确需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对象、数量、期限、方式、有偿使用费的金额、用途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各区、市、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实施方案须报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

  三、严格规范各项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经营负担

  (八)由市城市管理局、市物价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2005年10月1日前完成对出租汽车涉及的各类收费的清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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