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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根据《贵阳市城市客运管理条例》和贵阳市行政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社会客运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所属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社会客运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城市社会客运管理工作。

  本《意见》下发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交通、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物价、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立即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按照《意见》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涉及的各项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加强管理,依法行政,科学合理配置社会客运资源

  (一)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工作部门配合,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年限和有偿使用费收取问题进行认真清理。2005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清理的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范围、对象、方式、数量、期限,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出让金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方式、金额、管理用途及实施有偿出让的保障措施等方面情况。

  (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改进和加强经营权的管理,实行一权一证,一证一车制度,全面推行经营权有效期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配置经营权,都应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明确主管部门与经营企业(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经营企业(者)的经营管理、车辆权属关系、经营企业(者)与司机的关系以及质量信誉考核作为经营权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强化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交易的有形市场建设,规范经营权转让交易行为。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出租汽车数量、出让形式、具体经营期限、价值评估、交易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经营权在出让期限内可以转让,由转让、受让双方共同向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转让申请后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经营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在20日内到经营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经营权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转让和倒买倒卖经营权,对非法转让、倒卖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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