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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05]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的若干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照《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行业是我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长期以来,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良好形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市实施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后,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整顿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经营权有偿出让机制不完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不佳、劳动用工不规范、行业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工作部门特别是城市管理、交通、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交警和社会客运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工作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实。要正确认识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着眼于解决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理要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者)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全面提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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