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3、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研究建立有关听证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探索建立有关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4、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政府办公厅、法制办、信息产业局、财政局)
5、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6、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规范和加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完善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预先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制度、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制度、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法制办、财政局)
7、建立政府及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并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年报内容要规范化,并向社会公开,市民可以查阅和索取。(法制办、各行政部门)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应严格限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把密切相关的行政职能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避免职能交叉。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逐步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编办)
2、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确定一个机构统一行使;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行政部门)
3、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逐步建立新闻发布制度。(政府办公厅、法制办、有关部门)
4、研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发改委、人事局、商务局、财政局、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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