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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贯彻<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四、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规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逐步探索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B超检查登记制度

  各级计生、卫生部门要对本系统可用于性别鉴定的各种设备、设施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妇产科门诊和B超室、人流手术室等相关科室,设置“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建立B超检查登记制度,在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时,应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进行登记。要注意选派政治素质高、纪律观念强、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的技术人员担任B超操作员,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并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使之严格执行《规定》,自觉抵制人情关系和利益诱惑,做守法的模范。

  2、建立完善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

  各级计生、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情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制度。乡村两级每月要对已婚育龄妇女怀孕情况,特别是二孩怀孕情况进行上门访视,定期开展产前检查和围产期保健服务。对外出人口,要加强与流入地信息联系,共同做好孕情随访服务和生育全程管理。

  3、建立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县级以上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审定本地区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定点手术,由县级计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2)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3)对妊娠14周以上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在术前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审验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或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受术者不提供相关证明的,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对无证明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将依法给予处理。

  (4)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要建立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制度,对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要做好登记,并将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复印件或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的原件与手术病历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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