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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5〕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1998年以来,我市紧紧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扩大内需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发展机遇,围绕“开拓创新、强市升位”的目标,在城市基础设施、新区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一大批项目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这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多年来,由于建设项目“重建设,轻验收”的观念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致使许多项目投入使用后,至今未办理综合验收手续,从而导致我市建设项目的基建帐簿上“在建工程”余额过大,国有资产家底不清,产权不明,不能真实反映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程序,盘活固定资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02年底以前完工、并已完成工程验收以及通过竣工决算批复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改委核准后,不再进行综合验收,可到有关部门直接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改造、大修、设备采购、网络、宿舍等项目,已通过竣工决算批复的,由项目单位到有关部门直接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所有国债项目,无论年限、投资大小都要进行综合验收。乡镇一级的国债项目,由市发改委直接委托相关区、市、县发改局进行综合验收;县级以上的国债项目,按项目审批程序由市发改委或报省发改委组织综合验收。

  四、省级以上部门审批项目,按隶属关系报省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五、对不再进行综合验收的项目,各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做好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工作,并尽快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六、对2005年以后完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

  七、有关验收事项,由各项目单位与市发改委联系,验收项目由市发改委分解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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