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坚决执行复吸一律劳教政策,强制戒毒所要积极配合办案单位做好复吸人员一律报劳教工作。强制戒毒所要对收戒的吸毒人员严格进行身份核查,对已核实的复吸人员要及时向办案单位出具复吸材料。
第十七条 要在所内大力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对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戒毒人员,应给予减、免戒毒费用等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根据《贵州省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强制戒毒所要从本所实际出发,积极开展生产劳动,走以劳养所的路子。通过生产劳动培养戒毒人员的劳动观念,进行职业培训,为他们回归社会自谋职业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九条 强制戒毒所要实行警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举报电话、公开戒毒人员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戒毒人员在所内购买日用品的钱,实行记帐式管理,由本人签字使用。小卖部售价要合理,不得牟取暴利,侵占戒毒人员利益。
第二十条 实行人性化管理,坚决打击“所头室霸”行为。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活跃戒毒人员的戒治生活,促进康复。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满员收戒工作,不得无据拒收。超过核定床位数的戒毒人员,由贵阳市公安局戒毒中心统一调度调配,各强制戒毒所不得拒调拒收。
第二十二条 根据《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凡各办案单位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为吸毒人员的,应先办理刑拘、逮捕手续送看守所关押,看守所在关押过程中认为其戒断症状严重确需进行脱毒治疗的,经本级公安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转到强制戒毒所治疗,治疗期间的监护工作由看守所派人承担,生理脱毒后立即押送回看守所。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戒毒费用,不得巧立名目超标准收费。收取的戒毒费必须用于强制戒毒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办案单位不得以为强制戒毒所送吸毒人员为名,向强制戒毒所索要钱物,强制戒毒所也不得以给钱给物的方式吸引办案单位为其送吸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