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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贵阳市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认真做好吸毒人员登记工作。强制戒毒所要对戒毒人员(包括自愿戒毒人员)凭其户口、身份证进行身份核查。填写《强制(自愿)戒毒人员入出所登记表》、照像、录入《贵阳市吸毒人员管理系统》、按捺指纹。各办案单位抓获的吸毒犯罪嫌疑人,在核实身份后,填写《强制(自愿)戒毒人员入出所登记表》送强制戒毒所。看守所、妇教所管理的吸毒违法犯罪嫌疑人也要在核查身份后,详细填写好此表格,于每月20日前送贵阳市公安局戒毒中心录入微机。各强制戒毒所应将本所每月的出所人员《强制(自愿)戒毒人员出入所登记表》,于每月20日前统一送贵阳市公安局戒毒中心录入《贵阳市吸毒人员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戒毒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要规范、统一,主要材料齐全,不得发生损毁、失窃等问题。办案单位查阅档案,经所长同意,履行手续方可查阅,对来函要求协查的吸毒人员材料,要及时复函。

  第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要定期不定期对戒毒出所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和回访,积极配合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派出所落实帮教措施,巩固戒毒效果。

  第十三条 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解除强制戒毒决定书》、《限期所外戒毒决定书》,由各强制戒毒所及时送到戒毒人员户籍(居住)地的区、县(市)公安分、县(市)局治安科(大队),由各分、县(市)局治安科(大队)再及时分发到各派出所,由派出所进行登记,列入重点人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安全防事故工作,以大封闭、小开放的模式设置戒治区域。要加强戒治区域安全设施的经常性检查维护,要配备消防、监控设备。要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落实好安全责任制。严防发生戒毒人员脱逃、行凶、自伤、自杀、暴力袭警等事故的发生。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确保戒毒场所安全无事故。事故、事件要在报告本级公安机关的同时及时报告贵阳市公安局戒毒中心,各强制戒毒所不得缓报、瞒报。对戒毒场所发生的事故,要依据公安部、贵州省公安厅、贵阳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要主动开展好艾滋病预防教育,要积极与疾控部门配合,做好戒毒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工作,发挥好艾滋病预防的哨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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