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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贵阳市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强制戒毒期限。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毒瘾尚未戒除的,由强制戒毒所提出意见,填写《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呈批表》,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实际执行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不得以罚代戒,不得将强戒人员作自戒人员送戒。强制戒毒所不得将强戒人员改变为自戒人员收戒,不得收费变相提前放人。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强制戒毒所应当及时将材料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各强制戒毒所必须对收戒人员进行r放免法尿液吗啡检测。对收戒人员要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凡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患有急性传染性疾病(不含性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未满14周岁或超过60周岁以上的,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人员,经检查、核实后,由强制戒毒所提出限期所外戒毒意见,经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认可后,办理限期所外戒毒手续。限期所外戒毒时间计入强制戒毒时间。限期所外戒毒期满,经查已生理脱毒的,应为其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所外戒毒条件消失、毒瘾尚未戒除的,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将其送回强制戒毒所继续戒毒。经限期所外戒除毒瘾后又吸食毒品的,作复吸处理。

  第八条 对戒毒人员一律实行药物治疗,并根据戒毒人员戒断症状确定治疗方案。医护人员熟悉戒毒人员脱毒、脱瘾、康复情况,对处于生理脱毒期的戒毒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重点护理和观察。

  第九条 强制戒毒人员在戒治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暂时离所的,持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通知书、户籍证明、派出所审查意见、其家属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担保书,经所长审查同意报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假期三天。期满后由其家属送回强制戒毒所继续戒治至期满。逾期不归者或在请假期间继续吸食毒品的作复吸处理。戒毒人员生病,病情严重且强制戒毒所无条件医治的,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具备检查诊断能力的所除外),由医务人员提出意见,经所长批准转院治疗或交家属所外就医,并办理限期所外戒毒手续。禁止弄虚作假以转院或所外就医为名收费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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