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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贵阳市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贵阳市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管理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5〕8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公安局《贵阳市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理顺工作关系和职责,保障公安强制戒毒所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正规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贵州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戒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执行。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场所,其他部门不得开展强制戒毒业务。

  第三条 公安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贵州省公安厅的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贵阳市公安局审定同意后报贵州省公安厅批准。强制戒毒所的撤销,由本级公安机关写出报告,经贵阳市公安局批准,报贵州省公安厅备案。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强制戒毒所床位与管理人员、医务人员的比例配齐警力。购置必要的医疗设备、文体器材、通讯、交通工具,确保戒治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贵阳市公安局各办案单位抓获的吸毒人员在办理强制戒毒手续后,一律送交贵阳市公安局戒毒中心执行强戒。各分、县(市)局办案单位抓获的吸毒人员,送本局强制戒毒所执行强戒。无强制戒毒所的县级公安局抓获的吸毒人员就近送其它县级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执行强戒。强制戒毒所凭证收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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