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复查阶段(2005年8月16日-2005年9月6日)。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单位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同时,要提请政府对该单位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单位、场所在规定时限内继续进行整改,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程序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工商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属于人防工程的商场、市场,人防办不得再将其作为商场、市场使用。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职能,积聚各方力量,投入足够的精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真落实、见成效。各级政府要从建设“大贵阳”、创建“平安贵阳”,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吸取2004年吉林省吉林市“2·15”中百商厦、湖南省常德市“12·21”桥南大市场、2005年河南省郑州市敦睦路针织商品批发市场特大火灾及新年伊始的贵阳市西路南华商场“1·4”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担负起“兴一方消防,保一方平安”的职责。
各区、市、县要成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安监、建设、气象、文化、工商、人防、消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状况和潜在危险源的分布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并作出定性定量分析,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出操作性强、实效性好的实施方案,同时各部门要密切协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和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
(二)把握治理重点,着眼关键环节,从根本上彻底净化单位消防安全条件。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的具体实际,进一步明确治理范围,把握治理重点,不断加大消防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要下重力彻底解决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消防规定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违章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和带险经营及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等倾向性的问题。特别是要针对眼下一些商场、市场单位还部分地存在着管理不到位、用火用电制度不落实、消防设施缺乏维护保养、严重漠视消防安全的行为,断然采取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消除消防责任不具体、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致灾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