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安排,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通联系电话(0851-5668842兼传真),各地也要开通和公布环保投诉电话,要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作用,按照政府的安排对污染严重、行为恶劣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跟踪报道,对一些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曝光,在全市形成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营造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统筹安排各阶段工作
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整体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2005年7月22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2005年7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2005年9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并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四)总结阶段
各区、市、县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2005年10月3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和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