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进行整改。
(五)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力量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同时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处置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钢铁、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化工、煤炭、电解锰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要求,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三峡库区影响区、百花湖、红枫湖、南明河等重点流域及各地开发区、工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八)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 (附件1)企业,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在查处工作中,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再次出现的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九)对不能正常运行导致超标排污的污水处理厂,由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同时,要求所有污水处理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