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部门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5〕6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依据《
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与省建设厅对接,根据省建设厅《关于答复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问题的函》(黔建质函〔2004〕65号)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我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部门为贵阳市建设局,各区、市、县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部门为各区、市、县建设局。为此,其相应的职能、职责由市(区、市、县)建设局承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市房屋拆除的涵义
城市房屋拆除主要是指因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需要,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完成后,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单位依法拆掉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所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为。其主体为依法取得房屋拆除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关于城市房屋拆除方面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除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开工前的安全前提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对符合要求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颁发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
(三)对拆除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依法查处拆除工程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按规定上报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参与事故查处。
三、关于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建设单位必须将房屋拆除工程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各级建设局要加强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