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清理,依法制止炒卖土地行为。对已经批准但长期闲置的住宅建设用地,经依法认定后,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 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其他情况的闲置土地依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五、加强对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测和管理
(一)从严控制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5]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在商品房销售中,严格执行《贵州省城镇住宅商品房交易明码标价暂行规定》,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市场价格稳定。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
贵州省价格条例》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价格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以确保政府有关部门即时准确的掌握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
(四)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的监测,对价格涨幅超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定幅度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五)统计、物价、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商品房价格数据统计的衔接-,确保真实反映市场价格情况,并做好商品房价格的监测工作。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行为和房地产交易行为监管,切实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制度,加大对商品房预售管理,对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要依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严肃查处;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采取内部认购、预订、诚意金、VIP会员卡等各种方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