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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7日 粤国税函[1999]531号)


  我省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电力体制改革后,由于减费并价、取消价外收费,出现应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为有利于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粤府[1998]106号)以及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批复各地实施电价并价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省局明确如下:
  各地今年内对原属于价外费用性质,但在实施电价减费并价、取消价外收费后己并入价内的收费(包括燃料附加费),应按2%征收率计算缴纳供电环节的增值税。在供电环节已按17%税率在当地征收入库的,不作调整,但同期电力企业上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进项”部分只包括供电企业收购电价部分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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