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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发[1998]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已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外,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纳税信誉好,被评为县级以上模范纳税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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