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制定精氨酸等146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7]110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的要求,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精氨酸等146种药品348个补充剂型规格和我省增补医保相关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 GMP 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注射剂比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低40%、其他剂型低30%确定执行。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价格执行。
二、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三、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我委将及时降低其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文自2007年2月12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