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持合作医疗证可在指定的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或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并按比例当场减免医药费;因病情需要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经本乡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转诊后方可报销医疗费用。凡未经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私自到县级以上医疗单位住院就诊的,不予报销。
6、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报表上报制度。各乡按年度填写合作医疗情况报表上报县合医办,由县合医办汇总后上报市合医办。合作医疗情况报表是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真实反映,是各级核算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重要依据,因此,报表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合医办在汇总下级报表时必须严格审核,必要时入户抽查核实。
五、组织管理
㈠管理机制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机制。各区、市、县分别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计生、教育、物价、药监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或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级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独立于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监督管理办公室;村级成立由村主任、村会计、村医生和2名以上参保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3号)文件精神执行。
㈡监督机制
1、市、区(县、市)、乡成立由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和参保农民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
2、各级合医办每半年向同级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乡合医办至少每季度向村民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六、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我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也是在全省“做表率,走前列”的实际行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各区、市、县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区、市、县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