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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⑵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文件)要求,由市、区(县)政府筹措资金,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大病的贫困农户提供一定医药费用补助,对患特种传染病的农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救助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由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给每户补助1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⑶安排工作经费。各区、市、县要将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该项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2、筹资时间

  2005年5月1日-5月31日为收费筹资时间,补偿兑现时间从2005年6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为一年。

  ㈡资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保农民就诊费用的报销,不得挪作它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实行封闭运行。市、县配套的合作医疗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县合医办根据试点乡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按期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预拨到乡农村信用联社合作医疗专用帐户上。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方案实施,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结余部份滚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中使用。

  参保农民到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就诊,由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补偿标准当场报销,每月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凭报销单据向乡合医办报账;参保农民按规定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农民持有关票据到乡合医办按比例报销。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费,必须及时上缴乡财政所专户,收取费用时应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

  4、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补偿标准和现行的医疗价格标准以及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对农民进行补偿;对超过封顶线的可申请在医疗救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及村委会每季度要向群众公布一次资金报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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