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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对流动人口及房屋出租人的管理和服务。公安、房管、计生等职能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出租屋档案,准确把握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中的治安信息,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各职能部门要大力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积极解决流动人口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方针,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年龄段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解决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等问题;对已办理暂住登记,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流动人口,办理购房、承租房屋、购车入户、申办驾照和工商营业执照、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子女入学、求职务工、司法援助时实行“一证通”制度;规范对农民工的劳务合同管理,指导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和监控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五、职能部门参与协作管理与服务工作职责

  (一)公安部门。认真贯彻加强流动人口及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指导社区(村)的社会治安协管力量对流动人口、出租屋进行治安管理;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与房屋出租人和流动人口用工单位签订治安责任书;指导和督促流动人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依法及时处理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的行为;适时开展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和利用出租屋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房管部门。主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职业中介行为;牵头组织公安、国土、计生、地税、建设和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出租屋管理,查处非法租赁行为;参与房屋租赁纠纷的调处,保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出租房屋协管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经验。

  (三)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进行计划生育教育,与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和跟踪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和节育技术服务,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四)劳动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劳务中介市场行为规范,加强对用工单位和职业中介管理;指导劳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服务;严格外来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取缔非法用工;依法调处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动争议、劳资纠纷;组织和引导农村富裕劳动力科学、合理、有序转移;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务工技能、生活常识、文明知识、维权知识教育,帮助农民工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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