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街道(乡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代办暂住证、计生证,配合有关部门与责任单位或个人签订治安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代理劳务和房屋租赁中介服务。
建立社区(村)“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具体实施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计生管理与服务。
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居民(村民)自治目标,区(市、县)、街道(乡镇)管理机构要指导和协调公安、房管、计生、城管、工商、税务、劳动、教育等部门,通过加强出租屋管理,提高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检查督促和指导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严格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办理,完善流动人口信息资料。
(二) 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与服务保障机制。根据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市、区(县、市)、街道(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街道(乡镇)要解决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办公用房,保障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每个街道(重点乡镇)、社区(重点村)安排二至三名协管员,专职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协管员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招聘。
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中心、服务站)日常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劳务报酬,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统筹解决(从计划招聘的治安巡防队专项经费中单独列支)。
(三) 建立长效管理和激励机制。将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结合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实际,制定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协作管理标准。
对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考核和奖惩工作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主要措施
(一)简化办事程序,建立高效快捷的工作机制。简化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办事程序,统一接待,归口办理,形成高效快捷的工作机制。在加强管理以及为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办理有关证照时,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村民)组织的积极性,依托他们为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提供简便、快捷、高效、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