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到期废止)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第二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对我市住宿业等服务价格实行临时干预的通知
(郑价金〔2007〕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中博会”各接待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第二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简称“中博会”)的接待服务工作,防止中博会期间住宿业等服务价格出现较大的波动,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二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对我省住宿业床位等服务价格实行临时干预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7]314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中博会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要求,决定中博会期间对我市住宿业等服务业价格实行临时干预,具体干预措施如下:
一、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内容和标准
(一)住宿业价格。
1、各宾馆酒店以去年同期实际结算的床位价格为基础,上浮20%为最高限价,下浮幅度不限。
2、郑州市市区星级酒店(宾馆)床位价格的最高限价由郑州市物价局审核认定;其它宾馆床位价格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床位价格,要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3、宾馆的其他各类服务费、代办费,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得提高。
4、实行住宿业价格与服务质量联动的动态干预机制。对因质价不符,旅客投诉较多的宾馆酒店,由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随时调整其床位价格。
(二)所有餐饮服务场所,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也不得收取包厢费、自带酒水开瓶费以及正常营业收费以外的任何服务费。
(三)中博会的接待单位在中博会期间,为参会人员代订火车票,按每张5元的标准收取订票服务费,并按规定出具地税部门印监制的收费发票。
(四)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自建配套停车场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小轿车、吉普车、20座及以下客车白天3元/辆次,夜晚5元/辆次;20座以上客车白天6元/辆次,夜晚10元/辆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