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保、就业机构工作相互通报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保、就业机构工作相互通报制度的通知
(赣劳社察[2003]4号)


  为了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促进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保证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保、就业机构建立工作相互通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保、就业机构工作相互通报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通报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将有助于及时沟通劳动保障监察与社保、就业机构的情况,及时发现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打击违法行为,促进扩面征缴工作开展,为保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的完成起到积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综合协调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保、就业机构的关系,督促建立通报制度,制定工作细则。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保、就业机构应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互相配合,相互支持,保证通报渠道的畅通。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保、就业机构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一)在相互通报制度工作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工作是:
  1、依法查处社保、就业机构通报的违法单位和有关人员,及时向社保、就业机构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包括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案件的进程及向缴费单位发出的法律文书情况。
  2、在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年度审查、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的通报。
  3、办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通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4、其它应当通报的情况。
  (二)在相互通报制度工作中,社保、就业机构的主要工作是:
  1、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在社保、就业工作中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