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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无违法、违规加班加点现象;
  (七)严格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无使用童工现象;
  (八)职工培训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到技术工种持证上岗;
  (九)连续三年无投诉举报案件,或虽被投诉举报,但经查实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评选采取单位申请,主管单位审核推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同有关业务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
  (一)用人单位围绕本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自查,认为符合条件提供相应材料,填写《江西省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申请表》(表样附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汇集申报材料,并牵头组成各有关业务机构参加的评选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动工资管理机构负责提供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和工资集体协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机构分别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劳动仲裁机构负责提供用人单位仲裁诉讼情况和劳动关系稳定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以上业务机构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并结合对用人单位执法检查中掌握的情况,按照评选标准,提出评定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研究决定后上报。
  (三)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所辖各县(市)、区上报的“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劳动保障厅监察处。
  第七条 “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的年检后,对获得“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的用人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颁发证书和铜牌并在劳动力市场、新闻媒体和江西劳动保障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对已评选的用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和社会监督,如果发生针对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的举报投诉,经查实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并取消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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