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倡导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方面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机制,增强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意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确定的管辖权部门划分要求,负责对所辖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的评选上报工作。
第四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订立及管理情况;
(二)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三)遵守工资支付、工资集体协商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制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七)依法建立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八)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具备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的条件:
(一)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并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能认真落实劳动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单位内部制定了完善的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三)严格遵守用工规定,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四)严格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义务,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无拖欠社会保险费行为;
(五)严格遵守工资发放、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无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