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劳社察[2003]9号)
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类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评选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对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和劳动保障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内部要协调配合,加强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
二、以劳动保障监察为手段,做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相关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检、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中,要准确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所有制类型、分布地点、生产技术特点及劳动保障管理情况,及时了解其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基本数据,逐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基本情况数据库,为公正客观地评价用人单位诚信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三、严格按评选办法实施,确保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民主评选原则,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牵头,联合有关业务机构组成评选小组,严格按照《评选实施办法》,按年度进行,评选结果在劳动力市场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过树立劳动保障管理诚信示范单位,营造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在每年劳动保障年检结束后十五天内,将本地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工作情况报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