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以及回避等。
体检、考核出现不合格情况是否递补,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第七章 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核和体检工作完毕后,确定拟聘用人选,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合格的对象,填写《招聘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被聘用人员按管理权限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并到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招聘计划、报考资格条件、考试成绩、体检和聘用结果应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聘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申诉、检举和控告,并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考试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调离招考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及停考等处罚;对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擅自招考聘用工作人员的,政府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聘用、工资等手续,并责令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事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