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因工作需要,本系统内部顺向、平向流动的人员;
(五)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发展、重大工程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涉外人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策,不拘一格、千方百计加以引进)。
第十四条 报名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十五条 拟招聘职位数与报名人数达到1:3方能开考,达不到比例的应调整招聘计划。调整后仍达不到比例的,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第五章 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采取公共基础科目考试、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测试应试者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所报职位要求的工作技能等。
(一)应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参加公共基础科目考试和面试。
(二)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加公共基础科目考试、专业测试和面试。
(三)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参加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科目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命题、制卷、阅卷;专业(技能)测试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十八条 面试工作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按招考计划不低于1:3的比例,根据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
第十九条 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之和。根据职业岗位要求,采取各占一定比例的计算方法计算考试总成绩。具体方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根据职位需要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条 体检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参加体检的人员按招考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项目、标准参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行业的特殊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