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岗位需求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拟招聘岗位、编制结构及所需专业、拟招聘人数及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招聘申请后,招聘单位制定招聘简章,经主管部门同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实施。招聘简章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编制结构及人数;
(二)招聘的范围、对象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考试的方式、方法、时间及考试科目;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须交验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岗位需求计划须在市编办下达的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内每年申报两次,上半年2月份申报,下半年7月份申报。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每年组织二至四次。各区(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具体工作,按程序由各区(市、县)组织实施。
第四章 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经审定批准实施的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由政府人事部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公告一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有关公告内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人员除外)和报考岗位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拟招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特殊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条件。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招考、简化考试程序或不实行公开招考。
(一)涉密岗位;
(二)政策性安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