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5〕3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人事局拟定的《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八日
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提高办事效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则。
第四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招聘工作人员计划,提出招聘申请;
(二)制定招聘简章及招聘工作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
(七)考核;
(八)公示;
(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关
第五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管理机关,并负责指导各区(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是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 编制招聘岗位需求计划、制定招聘简章
第七条 市属事业单位在市编办下达的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和市人事局下发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所缺岗位需求,提出公开招聘的计划和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各区(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