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复查。入户登记完毕后 , 区统计局要及时组织调查员进行复查,复查的重点是总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和失业人口以及填表质量,复查的方法包括自查、交叉审查、议查和对有疑问的户重新入户核实等。复查时间为 2006.11.11-2006.11.15。
( 六 ) 调查表编码。调查表编码分专项编码和非专项编码两部分,非专项编码由调查员在登记、复查、逻辑审核无误后进行,专项编码由区统计局组织经过培训的专项编码员集中进行编码。
非专项编码的时间为 :2006.11.11 日前。
专项编码的时间为:国家点:2006.11.14日前;非国家点:2006.11.19 日前。
( 七 ) 事后质量抽查
为了准确地掌握全省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的调查误差,省统计局人口社科处、市统计局综合人口处将在基层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统计局《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制度》的规定,组织国家点和省扩大点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只用于评估全国和全省的调查质量。
2006 年 11 月 22 日前,市统计局要将审核无误的国家点事后质量抽查表,报省统计局人口社科处。
( 八 ) 数据处理与资料管理
1. 本次调查使用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编制的数据录入和汇总程序。
2. 调查数据的录入工作由各区统计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组织实施,必须按下列时间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1)2006 年 11 月 20日前,各区要按规定的格式,将国家点群众安全感调查的录入数据,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统计局综合(人口)处。
(2)2006 年 12 月5 日前,各区要按规定的格式,将国家点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录入数据,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统计局综合(人口)处。
(3)2006 年 12 月 14 日前,各区要按规定的格式,将省点的录入数据,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统计局综合(人口)处。
3. 全省及各地级以上市的调查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汇总,各地级以上市的调查数据需经省统计局审定后方可使用。
4. 本次调查的原始调查资料( 纸介质 )和数据录入资料( 磁介质 )由省统计局人口和社科处负责管理。2006 年12 月21日前,各区统计局要将下列资料以区为单位装箱后,送市统计局综合(人口)处:
(1)《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表》以及《死亡人口调查表》。上述调查表要以调查小区为单位收集完整并装入软包装袋,按从上到下的排列顺序,资料装袋的次序依次为:调查小区封面、《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表》以及《死亡人口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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