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保障诚信B级评价标准:用人单位基本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年检整改通过;或者经查实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但能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改正,或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四项内容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保率、国家规定的实行就业准入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全部在80%以上;基本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和其他劳动保障规定。
(三)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C级:
1、经查实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又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改正指令,或未按整改指令及时、全面改正的,或整改后又出现同样违法行为的;
2、两次及两次以上查实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或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3、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导致职工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的。
4、无理拒绝、阻挠监督检查,隐瞒事实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5、劳动保障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连续两年C级的,为CC级;连续三年C级的,为CCC级。
第十二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单位的,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称号。经查证属实,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逐级即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将其列入“劳动保障失信单位”名单: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拖欠工资引发重大事件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发重大工伤和职业卫生事故的;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诚信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同劳动保障相关业务机构按照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对已评价的诚信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当A级及以上的单位年内出现B级任何一种情况时,当年降为B级;当A级、B级单位年内出现C级任何一种情况时,当年均降为C级;当B级、C级单位年内达到上一档次标准时,次年分别升为A级和B级。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结果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在“江西劳动保障网(www.jxldbz.gov.cn)”上公示。等级评价结果公示保存相关记录一年。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公示保存相关记录一年,若用人单位在公示期间被查实有劳动保障严重违法行为的,即时取消。“劳动保障失信单位”名单公示保存相关记录三个月,拒不改正的保存相关记录一年,同时酌情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用人单位诚信评价结果在当地劳动力市场、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