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的诚信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评价一次。在每年的劳动保障年度检查结束时,对用人单位上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诚信评价。
第八条 诚信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参加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情况;
(二)依法建立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三)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四)遵守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五)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六)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七)执行职业培训、国家规定的实行就业准入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情况;
(八)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九)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诚信评价分AAA、AA、A、B、C、CC、CCC七级,AAA为最高级,CCC为最低级。
第十条 对连续三年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称号。对A、AA、AAA级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颁发铜牌。铜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管辖权限,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颁发。将严重违法企业列入“劳动保障失信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诚信评价按本办法第八条有关内容分项进行:
(一)劳动保障诚信评价达到以下标准的,为A级:用人单位认真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切实落实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主动接受、全面配合监督检查,并经查实没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虽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但能及时改正,情节较轻,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四项内容无违法、违规行为;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保率、国家规定的实行就业准入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全部在95%以上;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和其他劳动保障规定。连续两年A级的,为AA级;连续三年A级的,为AA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