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赣劳社察[2004]15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各用人单位:
《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于2004年11月1日经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16次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实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用人单位建立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管理模式,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
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诚信评价),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评价,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诚信评价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诚信评价,具体评价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诚信评价工作,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诚信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