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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首席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首席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劳社察[2004]1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首席监察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省厅报告实施情况。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首席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进一步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工作中的任感,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行首席劳动保障监察员(以下简称“首席监察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席监察员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过程中承担第一责任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首席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全面负责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并直接对办案质量负责。
  第三条 首席监察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有较强的劳动保障政策业务能力,熟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办案经验比较丰富;
  (二)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准确掌握并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恰当掌握自由裁量权;
  (三)具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处过5件(含)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案件;
  (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五)参加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首席监察员培训并经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首席监察员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
  (二)在调查取证和案件审理过程中,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负责指导协调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办案;
  (四)负责提出并拟订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五)负责对违法用人单位整改情况的追踪落实和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首席监察员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在立案审批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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