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郑价工〔2007〕11号)
各县(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郑州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52号)和《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切实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豫发改办传真〔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禁止实行优惠电价,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节能降耗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各县(市)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令行禁止,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应立即停止执行,保证差别电价工作的贯彻落实。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于2007年5月14日前,把县(市)成立差别电价工作小组的情况和落实差别电价工作方案报市差别电价工作办公室(市物价局工价处)。
二、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差别电价工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高耗能企业和所有企业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分类,提出企业分类名单初步意见,并把高耗能企业的基本情况(郑政办文〔2007〕52号附件3、4)一并于5月14日前报市差别电价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