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乡公路建设项目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1、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4、将初步设计文件上报;
5、根据发改委(局)对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报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及开工报告;
6、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核准的招投标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招投标;
7、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8、项目建设中要高度重视项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项目完工后,进行工程结算,办理项目交工验收;对于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的项目,要抓紧财务决算,办理竣工验收;
9、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养护。
列入区、市、县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应管理职责。
(四)贫困村村公路建设项目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1、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区、市、县发改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图报市交通局存查,工程预算由区、市、县财政局审查,调整项目报市发改委核备;
3、鉴于贫困村村公路建设任务重、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按照“必须、可行、简化”的要求,简化工程评估;
4、贫困村村公路建设采取市政府补助政策,工程项目的发包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贫困村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04〕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征地拆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6、项目建设中要高度重视项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项目完工后,由区、市、县在完成项目的质量验收、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三项单体工作后由市发改委委托区、市、县发改局组织综合验收。对20万元以下无项目审批的由区、市、县政府组织验收,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
7、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养护。
(五)对于工程缺陷责任期已满,无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在六个月时间内完成财务决算和工程审计,并移交管养。
四、严格执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