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标准
县乡公路和贫困村村公路建设,要执行交通部有关公路技术标准和《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交公发〔2004〕372号),对于受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贵州省乡村公路技术标准》(黔建标通发〔1997〕382号),但不得降低安全标准。要认真控制好主要技术指标,以确保公路建成后的使用质量,做到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和效益之间的统一。
(一)在技术标准的掌握上,要保证路线线位、线型基本不变,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填大挖;对个别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可按规定采用不同技术等级和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避免诱发新的地质灾害;要注重路基排水和防护工程设计,切实提高路基抗拒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项目法人单位在设计委托书中要明确提出技术标准掌握原则,避免出现超标准设计与建设。设计单位要本着对设计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设计;对设计成果,项目法人要组织验收和审核,确保设计质量。
(三)县乡公路原则上执行部颁四级标准,四级以上标准的项目按《贵阳市公路网规划》规划的等级实施。
(四)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交公发〔2004〕372号)“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的技术等级”的规定,贫困村村公路路基宽度原则上采用4.5米加错车道,对路基宽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不变;道路纵坡不大于12%,弯道半径不小于12米;底基层采用大块碎石,基层采用填隙碎石(湿法施工)或级配碎石,在石质路段或路基稳固的原有路段可取消基层;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小于18厘米,混凝土强度不小于C25号。
通客运班车的村级公路,应按照“路站运一体化”的要求,终点位置路基路面应适当加宽,并设置固定客运班车站点及标志。
三、落实责任,规范项目管理
县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项目法人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县乡公路建设项目,由贵阳通源道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组织实施,通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工程的建设和移交,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和建设协调工作。
(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县乡公路和批准实施的贫困村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