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7]565号)
各省辖市及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注射剂比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低40%,其他剂型低30%确定执行。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价格执行。
二、我委按照《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制定公布相关药品135个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于5月31日前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得作为销售的政策依据。
三、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四、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我委将及时降低其最高零售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文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