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培训转移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区、市、县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和培训基地每月25日须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报告培训和转移工作进展情况,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报市政府。
四、市级财政培训转移资金的使用范围
市级每年安排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经费600万元,由市财政拨入市农办专户。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非农技能培训补助、非农技能培训招生补助、转移奖励补助和农村劳动力向外输出的单程车船费补助。
(一)市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实行“三不同”的补助原则(即: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培训时间、不同补助标准)。按照“三不同”原则,具体标准由市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与各培训基地商定。市级培训补助经费由培训基地按完成培训就业情况(就业率达80%以上),凭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培训卡、就业单位证明(可以是首次就业单位)、收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提出培训补助资金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二)市级对各区、市、县、乡(镇)招生补助资金,各区、市、县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和乡(镇)应主动向培训基地输送生源,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按输送生源的数量,每个按20元给予招生补助。各区、市、县、乡(镇)凭培训基地提供的输送生源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向市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申请非农技能培训招生补助资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在核查无误后,每季度拨付一次非农技能培训招生补助资金。
(三)培训基地向省外输出人员单程车船费补助,按照3:3:4的原则,单程车船费市级承担30%,县级承担30%,农民承担40%。培训基地凭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就业单位证明、本人证明及车船票据等有关材料,向市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申请车船费补助,经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农村劳动力向外输出的车船费补助。
(四)农村劳动力转移奖励补助,培训合格转移就业率达80%以上的基地,每就业一人市级奖励30元,就业人数越多奖励就越多。培训基地凭任务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收费凭证、就业单位证明、本人证明等有关材料申请农村劳动力转移奖励资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在区、市、县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核查的基础上,经审核无误后,由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将奖励资金拨给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