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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贵阳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贵阳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5〕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农办《贵阳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操作程序》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贵阳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力度,按照《关于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的意见》(市党发〔2004〕15号)的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操作程序:

  一、确定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培训转移基地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的申报条件及认证程序:

  (一)申报条件

  申报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的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2、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4、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二)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并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向所辖区(市、县)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认定申报书、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送材料时验原件)、培训专业、收费标准、以前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证明材料、介绍就业的材料等。

  2、各区、市、县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

  3、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收到区、市、县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的初审报告后,组织公开、公平、公正评审。通过评审,被认定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的单位,由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名录、培训专业、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4、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由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统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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