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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农普办字〔2006〕13号)


各区农业普查办公室:

  为了做好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考核工作,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制订了《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

  2.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圆满完成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本次考核主要以各个阶段的工作实绩为核心,兼顾考虑各区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和范围

  考核对象为各区农业普查办公室,考核范围为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下发文件、制定工作规划、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选聘普查人员、编发工作简报、准备普查物资,以及资料管理、数据发布和工作总结等。

  (二)宣传动员:制定宣传方案、下发宣传文件、发动宣传力量、组织宣传活动、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及普查工作的跟踪报道。

  (三)业务组织与质量控制:组织普查试点、业务培训、摸底调进、制定质量控制办法、组织复查验收、质量抽查、普查小区的划分、地址编码、组织现场调查以及普查资料的包装、编码、运送。

  (四)数据处理:数据处理的准备、培训、组织和工作进度以及数据质量、数据库建设等。单独进行考核,考核将纳入整个农业工作考核。

  四、组织实施

  全市农业普查考核工作在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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