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关停自备小火电机组企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7]490号)
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加快电力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关停自备小火电机组企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自备电厂企业,在自备小火电机组按期关停后,用电价格适当降低,电价下降金额由电网公司和自愿参与的发电企业共同承担。
二、省网直供区域用户,用电价格按每千瓦时0.3598元(含各种政府性基金)执行,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按0.267元执行,趸售区域用户,用电价格按每千瓦时0.3598元(含各种政府性基金)执行,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235元执行,省公司与县电业局的结算价按每千瓦时0.267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