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1日-7月10日):宣传动员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
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遵纪守法意识和广大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在新闻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邀请新闻单位对专项行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7月11日-7月30日):自查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地毯式排查,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主要干部包村,分片包干、责任明确。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第三阶段(7月31日-8月20日):集中整治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检查,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所属县(市、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设区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阶段(8月21日-8月25日):总结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专项行动结束后,于8月25日前将书面材料报省人民政府综合处(电话:0791-6222047)和省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电话:0791-6386387)。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参加,组成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具体职责分工是: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民政部门要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及砖瓦窑中身份不明的智障人员和流浪人员实施救助,并负责遣送原籍。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